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区别
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中两个重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都有研发费用,虽然二者同是研发费用,却存在不同之处,而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两种优惠政策均有申报。对于企业高新认定和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用包括哪些你知道怎么核算吗?下面是企无忧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到你。
主要区别:
(1)加计扣除中人员指的是“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企业科技人员”,叫法不同,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意味着范围不同。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高新认定中除了研发人员外,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比例要求。
(2)两者均未强调是“专门”从事研发的要求,允许兼职,同时加计扣除中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中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协议,而高新认定中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通过本次修订,直接投入费用口径趋于一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不在要求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固定资产的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于仪器、设备;而高新认定中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凡是固定资产均可计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范围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两者新政中均对折旧费用的范围进行扩大,不再要求是“专门用于”或“购置”的,加计扣除政策中明确了企业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深圳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此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中关于折旧的处理原则相一致。而在高新认定中未予以明确,建议应按会计处理计算折旧费用。
高新认定中允许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及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计入研发费用,而在加计扣除中则未被允许,此项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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